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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澄軒引發的官商大戰
雍澄軒引發的官商大戰
長實分拆雍澄軒住宅式酒店地契把單位發售予小投資者,滿城風雨,有人說酒店不能長租或月租出去也。
筆者小時見不少本地賓館時租酒店都會在外牆或招牌寫上「長居短住,無任歡迎」,今之豪華跨國五星服務式住宅式酒店,如四季酒店管理之中環四季匯,房間就被不少遊走世界的商賈豪客長期租下。
什麼自住或租住不可連續超過28天的評論,真不知從何說起。
今次事件之重點,實是長實究竟賣了什麼給小投?有否誤導?退一步,小投真確知自己在投資酒店,但業權分散,猶如作一公司小股東,大小股東的權利?義務、衝突、分得清,搞得通嗎?
分散酒店業權發售,在投資界不是什麼新事。外國有,國內也有。大業主多會提供一條龍營運管理服務,甚至回報保證,形式也五花八門,更有衍生結構如timeshare,其形式也可各有不同。普遍的是與其他投資者共享集團名下各地不同的渡假酒店。這實似會員制的渡假村多一點,是題外話了。回來香港,九七前後前明珠興業也曾嘗試分拆在西環水街的酒店,但後來遇上金融風暴,不用再說了;而今次長實早在去年已取得地政總署同意分契,分售既不是新事也非不合法吧。
究竟有否違規?
看政府高調處理,說長實違規,筆者覺得是有人認為這樣售樓,給人避開特別印花稅的印象,也跟政府替樓市降溫的政策對着幹,是故非整不可!政府沒說錯,他可按旅館業條例第十八條,隨時進入酒店檢視營運狀況,但真是擾民了!業權變了,但酒店管理人不變,酒店營運模式又豈會馬上變天?物業狀況會馬上變得不安全嗎?況且業權交易還未完成啊!
有人說業主自租自住是違規,但各項關於酒店的法例也無此規定。而所謂廿八天的大限,按旅館業條例C章,是說物業中如所有單位的租住方式都是以廿八天為基準(即月計),就會豁免於旅館業條例的規管。這其實是避免干擾一般民間住宅的租務市場,否則,一般業主把單位放租也要申請賓館牌照了。
故雍澄軒只要有一個房間不是月租,就得按條例由一酒店管理公司申請酒店牌照來營運,這也滿足了原批地條件。這跟四季匯並無分別,只是物業業權結構不同而已。雍澄軒房間由不同小業主擁有,而四季匯業權則統一由新地、恒地和煤氣公司的一間合營公司持有。
你或會問,這豈非讓物業徒具酒店之虛名,走法律隙。但法治就是如此,以行政手段來干擾,就是法家箝制人民自由之邪術了。筆者剛見一內房主席,共同看法就是:長實不正是增加了住宅供應嗎?香港自由市場靈活創新可愛之處就在此嘛!
政府要做的,是要查清長實有無誤導買家。趙國雄先生前言不對後語,售樓書更有細字說投資者買下的單位,是沒有獨家享用權。這跟我們一路的置業概念完全不同了。哪,這是timeshare 形式嗎?業主們是否要按時互換居住單位,以符合本港的酒店法例呢?
小業主到底買了什麼?公民黨幾位大狀開記者會說他們不知道。長實說會跟小業主簽管理合同,作為小業主的代理人去管理酒店,這是滿足旅館業條例的要求了。看來酒店業主是只有入住權,但管理權甚至內部裝修權利也全在管理公司手裏。這是按旅館條例、消防條例等來保障住客安全。這是否就是長實所謂的「沒有獨家享用權」而非按時轉單位呢?
管理合同的疑慮
還有,酒店公共地方和設施的保養,成本會比普通住宅高吧。長實作為大業主,實力遠超小業主,談判條件時會否公平,有無利益衝突呢?這樣看來,購入雍澄軒更似是投資和合營生意。如是以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形式合作,有公司法、上市條例去監管。四季匯有三個業主,權利和義務分配就按公司章程和條例來闡釋和分配。雍澄軒就只靠一標準的雙邊管理合同和大廈公契,這樣的安排,保障一定不會比公司法嚴謹和公平,第一,管理合同是長實單方面所草擬,小業主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份兒;第二,公契本身根本不是用來規管合營生意的。
長實創新猷,政府緣何要打壓?梁特首及局長們是要從保障投資者的角度去解決事件吧!但個人覺得事情發展已不單是灰色地帶的問題,更似是官商大戰!小弟都是隱居於四季匯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