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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弈標的瘋狂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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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NCW
   
 

陳弈標的擔保王國是否為“騙局”?誰與之共謀,並利益均沾?

◎ 本刊記者 羅潔琪 實習記者 霍冰一 文近30家銀行,數百家企業和個人,30多億元貸款,捲入陳弈標的瘋狂擔保,最終導致巨額資金窟窿。

2013年10月15日和31日, 在北京的法庭上,涉案的主角卻沒有出現。

陳弈標, 現年48歲, 曾是中國民營擔保業的頭號人物,他控制的廣州華鼎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華鼎公司)、廣東創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創富公司)和北京中擔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擔公司),形成的擔保王國,一度是中國擔保業龍頭。

曾經以經營BP 機起家的陳弈標,2003年進入擔保業。

2010年開始,其旗下的三家擔保公司開展理財項目。貸款企業從銀行獲得的貸款資金,又以高息拆借給中擔公司,直接或者間接進入他控制的賬戶,由中擔公司用于各種投資。

2011年底,陳奕標旗下公司資金緊張。2012年2月,他公開承認華鼎公司和創富公司面臨資金鏈斷裂危險。上千家客戶遭遇打擊,無法還貸者被銀行追債。

2012年月下旬,陳弈標“跑路”。3月初,危機延伸到北京,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致函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請求協助防控中擔公司引發的風險。

2012年3月和7月,華鼎公司和創富公司以及中擔公司的十余名管理人員,先後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刑拘。作為華鼎公司和中擔公司的董事長,以及創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已經“跑路”的陳弈標沒在此列。

2013年2月至5月間,華鼎公司和創富公司的騙取貸款案陸續在廣東的法院開庭。

華鼎公司被控伙同142家企業或個人,向7家銀行騙貸約9.28億元;創富公司則被控伙同168家企業或個人,向7家銀行騙貸約12.25億元。

在廣東,除了兩公司的9名管理人員,還有衆多貸款企業主和個人被追訴騙取貸款罪。

10月15日和31日,中擔公司作為單 位犯罪被告和8名管理人員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出庭受審,他們被指控違規 開展“理財項目”,伙同26家公司及個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15家銀行貸款2.6億元,造成損失1.36億元。

檢方起訴書顯示,對陳弈標是“另案處理”。據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解釋,一般來說,“另案處理”意味著同案嫌犯“在逃”。如果已歸案,會同案審理。不過,財新記者查詢公安部的通緝令名單,沒發現陳弈標的名字。中擔公司的總經理劉輝也“在逃”,但沒被“另案處理”。在中擔案的兩天庭審中,一名被告人的律師質疑,銀行對於擔保公司的理財業務並非不知情,而是明知故犯,暴露出行業黑洞。

這場審判中,中擔公司的核心高層人物缺席,這意味著很多內幕被選擇 性屏蔽。陳弈標的擔保王國是否為一個“騙局”,誰與之共謀,並利益均沾,都成為疑問。

中擔理財內幕

“手續簡便,放款速度快。抵押物的評估可以放大。貸款可借給擔保公司,收取12% 的年利息。需要錢, 隨時取。”對於融資無門的中小企業而言,這樣的魅惑無法抗拒。

劉某,北京大山子陽光金街國際商城有限公司(下稱陽光金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證言中坦陳,他由中擔公司擔保向銀行貸款1600萬元,就是被上述承諾吸引了。

2010年,劉某認識了中擔公司的工作人員。當時,劉某的公司並沒有資金需求,但考慮到有時候會有急用,用這種方式辦下來貸款,將來用錢比較方便。

而且,中擔公司的人保證,負責搞定所有的貸款手續。

於是,他按照中擔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申貸材料,提供了一套房產作為反擔保抵押,並且提供個人無限連帶擔保責任。中擔公司審核後,讓陽光金街公司蓋章,然後提交北京銀行大鐘寺支行。

2010年3月,陽光金街公司獲得北京銀行大鐘寺支行800萬元的貸款。貸款被放入陽光金街公司和中擔公司的共管賬戶。然後,陽光金街公司和中擔公司的關聯公司簽署借款協議,800萬元被劃入後者的賬戶。

中擔公司共有20多家關聯的“皮包公司”,用于和貸款企業簽訂《借款協議》或者《股權轉讓協議》,以周轉資 金。劉某向偵查機關承認,在申貸的材料中,財務報表是被中擔公司調整過的。

這種調整並不隱蔽高明,但陽光金街公司仍然獲得了800萬元貸款。“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核的義務。在貸款下來後,對資金的使用也沒有進行任何的跟蹤監督。”劉某作證稱。

中擔公司負責陽光金街公司項目的業務員作證稱,2011年3月,該筆貸款還清,劉某還想做一年理財。於是,他按照上次的申貸材料再走一遍貸款程序,只不過在簽署《借款協議》時,中擔公司換了一家關聯公司。

第二次的800萬元,在申貸當月就下來了。中擔公司按照17% 的年息每季度向陽光金街公司支付資金回報。

中擔公司在擔保交易中的“理財業務”,始于2010年。在此之前,陳弈標是通過高比例的保證金截留企業的銀行貸款。

作為常規,企業向銀行貸款需要交10% 左右的保證金。從2006年開始,陳弈標旗下的擔保公司一般會向客戶收取30% 以上的保證金,其中的20% 被擔保公司截留使用。這意味著,假如企業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最後只能拿到700 萬元,另外還要向擔保公司支付2.5%- 3% 的擔保費。

從2010年開始,陳弈標要求公司的業務部門開展“3+1”和“1+1”的理財項目。所謂“3+1”,就是每做三筆正常的擔保業務,就需要另外完成做一筆理財業務。而“1+1”則是,如果企業需要1000萬元貸款,要把貸款金額做到2000萬元,分成2份,由擔保公司向不同的銀行申貸。獲得貸款後,企業自主使用1000萬元,另外1000萬元匯入中擔公司的關聯公司。

從企業的角度考慮,“1+1”理財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就自主支配的貸款部分,其融資成本是:2.5%-3% 擔保費、反擔保抵押或者質押,以及銀行的貸款利息。交給中擔公司“理財”的貸款部分,雖然也要支付銀行利息,但是無需擔保費,可以解除反擔保抵押或者質押,獲取12%-20% 的年利。這部分收益基本可抵消企業支出的銀行利息和擔保費,相當于低息甚至無息貸款。

在中擔公司的內部審批程序中,正常的擔保業務要經過風控部的審查,並經過擔保業務評審會的評審,理財業務則不需要這些程序。如果給貸款企業的資金回報年息低於15%,部門領導就可以決定,如果超過15%,則需要提交公司總經理劉輝簽字。

共計有228家企業參與了中擔公司的理財項目,其中有48家企業的貸款在案發時未歸還銀行。

財新記者曾聯繫未還貸款名單中的企業,有一個負責人回複稱,“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案件很敏感。被銀行討債,生意沒法做了,心情很差。”實際上,在廣東的華鼎公司案和創富公司案中,就有很多貸款企業主和個人作為共犯被追訴騙取貸款罪。在北京的中擔案中,則未追訴中擔公司的客戶。

中擔“爛攤子”

陳弈標跑了,中擔公司死了,還剩下一個“爛攤子”。

2012年8月19日,中擔公司有關負 責人向媒體證實,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批復,中擔公司的牌照于8月20日正式注銷。之後公司員工都被遣散,僅留下5個管理人員協助債權人處理善後事宜。

據北京天正華會計師事務所于2012 年7月3日作出的第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陳弈標的擔保業由三個公司組成,北京中擔公司數次增資,最後的註冊資 本是5.8億元。廣東華鼎公司的註冊資金本是7.6億元,廣東創富公司的註冊資本是4.29億元。

三個公司均由陳弈標實際控制,彼此存在密切的業務關聯關係。

中擔公司通過實際控制的銀橋典當、中恒聚等四十余家關聯公司,共同形成中擔體系的融資平台。其中的22家,有204個在用賬戶,專門為中擔公司簽署借款合同,收取資金及支付利息的主體,彼此之間資金流轉頻繁。

截至案發,2012年3月31日,中擔公司在保餘額,即客戶未還的貸款,約26.9億余元,涉及客戶228家。其中在北京銀行為6.0952億元、農行3.6630億元、光大銀行是2.8800億元。

對這些貸款,中擔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客戶無法償還,中擔公司有還款義務。中擔公司的保證金餘額,是約11.4億元,客戶數是238家,涉及銀行21家。

2012年8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召開會議後下文,要求21 家銀行上報中擔公司涉嫌騙貸的情況。

後來,有15家銀行上報了逾期未還及未到期的貸款材料。於是,上述鑒定機構又以2012年12月24日為基準日,根據銀行的最新申報材料,作出第二期《司法鑒定意見書》。

該鑒定意見稱, 共有48家貸款企業63筆貸款項目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流入中擔公司的相關關聯公司。在這些項目中,中擔公司挪用了3.3688億元,占48家企業總貸款額的72.7%,在保餘額3.8427億元。

其中, 逾期資金共46筆, 中擔公司挪用資金是2.7738億元,在保餘額是3.0466億元;未到期的是17筆,中擔公司挪用5950萬元,在保餘額是7960萬元。

案發時,即2012年3月,中擔公司的資金總額(包括佔用擔保客戶銀行信貸資金、股東注資、經營收入、客戶借款和政府補助)是20.2909億元。

中擔公司的資金去向,由陳弈標完全掌控。2009年底至2012年,中擔公司投資3.2981億元,主要涉及境內小額貸 款,典當行、投資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中擔公司賬面投資5900萬元,包括投資北京龍盛源小額貸款公司2000萬元,北京銀橋典當有限責任公司900萬元,凱龍投資基金公司3000萬元。

另外,中擔公司還有賬外循環投資,通過其關聯公司將佔用貸款客戶的資金投向境外,包括收購泰潤國際的1.3667 億元、嘉禹國際6775萬元、RCON 公司2000萬元等。上述投資均登記在陳弈標、劉輝及其家屬、公司高管等個人名下。

截至2012年12月24日,北京銀行等共15家銀行,涉及中擔公司的客戶未還貸款金額是3.3799億元,存在的資金損失風險是3.5104億元。

到了2013年7月,中擔公司及其8名管理人員被起訴時,未還貸款減至2.6億元,造成損失1.36億余元。

“騙局”之爭

15家銀行如今面臨1.36億余元的資金損失。檢方指控中擔公司8名管理層員工是利用虛假的貸款資料,伙同貸款人,騙取銀行貸款。

但是,在庭審當日,被告人之一胡笛的辯護律師張永紅質疑到,銀行並沒被騙,而是明知。

對於騙取貸款罪,檢方主要指控的事實是中擔公司和貸款企業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讓銀行完成受托支付,實際上改變了貸款的用途。

張永紅說,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是,借款人實施欺詐,銀行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而批准放貸。

他認為,中擔公司的“理財業務”是大張旗鼓地進行,時長三年左右。其手段也並不高明,只不過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讓銀行將貸款打入中擔公司的關聯公司。銀行只要稍經審查,就可以發現。

中信銀行的一位業務副經理作證稱,放貸前,他去企業核查兩次,貸款後,每季度派人去核查。而南京銀行則提供了證詞,聲稱被騙取。

但是,張律師認為,從全案的證據來看,對中擔公司作為民營擔保業巨頭,銀行出于對其資金實力和商譽的信任,明知其理財內幕,仍然願意放貸,所以,銀行根本沒有受騙,騙取貸款罪不成立。

在10月15日和10月31日的庭審中,8名被告人均稱,自己只是執行陳弈標制定的理財政策,理財行為是單位的行為,自己也並非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還有律師質疑此案的公正性,認為 檢方對於真正的主管人員網開一面,不追究刑責,屬於“主席台上的人安然無恙,台下前排倒下一片,台下後排的人觸犯刑律”。

瘋狂的擔保,猶如狂風驟雨,如今一片狼籍。陳弈標和劉輝都跑了,剩下傷痕累累的貸款客戶和奮起討債的銀行。為之埋單的,是十多個等待宣判的擔保公司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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