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夫山泉「質量門」事件仍在持續發酵。面對各界對其產品質量的質疑,5月2日,農夫山泉公佈美國國家測試實驗室164項全套檢測報告,稱產品品質全面優於美國FDA瓶裝飲用水質量標準(標準號:21CFR165.110(b))。其中32項優於2-10倍、45項優於11-1000倍。農夫山泉產品品質不但全面優於《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2006),也全面優於美國FDA瓶裝飲用水標準。
此前,4月16日農夫山泉在官方微博曬出產品的檢測報告,稱農夫山泉產品全面優於國家自來水標準(即《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2006),其中21項指標優於國標12-1000倍。
另據中新網4月13日報導援引浙江省質監局表示,根據統計,2011-2012年,浙江省質監局對農夫山泉天然水共監督抽查13批次,依據《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判,全部合格。該評價規則明確的檢驗依據包括地方標準(DB)的《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以及國家標準(GB)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判定原則包括「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等。
儘管目前的檢測結果顯示農夫山泉的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但農夫山泉的產品標籤註明的產品標準為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DB 33/383-2005)。
浙江衛生廳:浙江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違背
4月10日,京華時報曾報導稱,農夫山泉飲用水產品執行的浙江標準,還不如國家自來水標準。
4月20日,浙江衛生廳發佈官方說明稱,《瓶裝飲用天然水》(DB 33/383-2005)是浙江省質監局在2002年組織制定、2005年進行修訂的產品質量標準。該地方標準在2005年修訂時,其中衛生指標執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2008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分別在1月和9月批准發佈了《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的兩次修改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的精神,我們認為《瓶裝飲用天然水》(DB 33/383-2005)中的安全相關指標不得與國家標準相違背。
浙江衛生廳稱,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因此,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僅適用於規範食品生產企業在浙江省範圍內的生產行為。
而早在4月初,廣東21世紀網曾就該條規定報導稱,農夫山泉廣東分公司生產的飲用水產品仍執行浙江標準而非廣東標準,已經違反國家規定。
新京報5月3日社論指出,農夫山泉的「質量門」呈現出中國瓶裝水行業標準的亂象。小小一瓶水,國家標準就有4套,如果再加上生活飲用水標準,我國關於飲用水的國標達5個。而國標之外,還有著五花八門的地方標準,而這些標準多為企業主導制定,大玩華而不實的概念炒作,如山泉水、天然水等。瓶裝水之亂,不僅讓消費者無所適從,也埋下了健康安全的隱患。
4月,國家衛生計生委表示,將加快包裝飲用水標準的清理,對相關標準中的安全指標進行整合,及時制定包裝飲用水通用標準。
新京報社論表示,瓶裝水取消地方標準,統一國標,方向已然明確,關鍵在於衛生部門能否履行法定職責,無懼各種利益阻力,當好公眾健康看護者的角色。
北京桶裝水協會發出下架通知
另據京華時報報導,農夫山泉在標準問題上的違規行為已引起行業協會的關注,5月2日,北京市桶裝飲用水銷售行業協會下發《關於建議北京市桶裝飲用水行業銷售企業對「農夫山泉」品牌桶裝水進行下架處理的通知》,要求北京市桶裝飲用水行業各銷售企業即刻對農夫山泉桶裝飲用水產品做下架處理。主要理由是農夫山泉品牌桶裝飲用水在北京市銷售期間,未向政府主管單位和銷售企業提供任何在北京地區生產的農夫山泉品牌桶裝飲用水的產品標準和相關產品合格資質證明文件,以及生產廠商的合格檢測報告。
北京市桶裝飲用水銷售行業協會是北京市社會建設辦公室、北京市民政局批準成立的北京市唯一的桶裝水行業協會組織。下一步,行業協會會盡快向工商、質監等部門報告情況,加大市場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