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這是三審“開閘”地方債後,對地方債首度提出的具體要求。(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新華社提到,財稅專家普遍預測,四審表決通過的概率非常大。按照流程應該是8月25日開始審議,會議的最後一天也就是8月31日進行表決。
從去年開始,地方債問題尤為引人註目。按照現行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發債,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已經突破了法律的限制。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20萬億元。
今年4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三審。前三次審議,地方債經歷了開閘、關閘、再開閘的過程。與三審稿一樣,四審稿規定地方債發債主體是“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就一種“發地方政府債券”,但在舉債用途上,四審稿修改為“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嚴格限定“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新京報提到,四審稿從預算公開、預算審議、資金用途、風險機制四方面,增加了四項地方債新規。
預算公開,要求地方政府公開預算時,同步公開債務情況,“對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預算審議,各級人大審議預算時,重點審查“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同時,四審稿限制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用途,“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並要求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四審稿恢複了“央行經理國庫制”。現行預算法采用的是“央行經理制”,即“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但二審稿、三審稿都刪除了這一條款,規定“國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華社曾提到,預算法有“經濟憲法”之稱。這部法律關系著對政府每一筆支出的分配和監督,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
現行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部專業性強但影響力大的法律,每一處細微的修改都牽動社會各界的神經。
這部法律從2005年啟動修訂,其修訂已經跨越三屆人大。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認為,《預算法》是當下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交匯點,關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運行效率、關涉民生改善、關涉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調整梳理。
《預算法》準確地說就是政府支出法,是約束政府花錢的規矩。《預算法》不僅是上級政府管理下級政府的工具,更是人民對政府支出的約束。它是約束和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制度規則,更是構建和塑造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法律依據。
可以預見,包括《預算法》案在內的系列公共財政法案的修改通過,將昭示著中國公共財政改革的大步邁進,它會有效的揚棄GDP錦標賽,使得政府真正看得見、可以監督、可以問責,並轉向為服務型、民生型和發揮更好作用的政府。推進民主理財,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將標誌著中國經濟和政治改革在關鍵環節上的雙重啟動。它提供的全過程監督必將使得工程腐敗、建設腐敗受到的強力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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