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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師兼魔術師:為何沒人為魔術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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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heima.com/archives/50659.html

雷克斯擁有律師執照卻不執業,從小的夢想就是當魔術師,著有《魔術律師男孩》(Lawyer Boy)等書,目前與theory11.com與Penguin Magic研發魔術。

他花了好幾個月創造了一種氣球斷口魔術,他可以把充氣的氣球的開口捏下,然後神奇的接回去,過程沒有借助其他道具;但之後有家俄羅斯公司,推出了一支影片拍攝手法雖不完全一樣,但整個概念如出一轍。遺憾地,美國的智慧財產法律 無法給雷克斯任何援助。

公然剽竊無法可管

雷克斯已經看多太多例子,也碰過不少的魔術師看著自己作品被盜用卻只能摸摸鼻子。漂浮魔術大師羅山德(Dirk Losander)花了2000美元打造出美麗的漂浮桌,外面的仿冒品只要500美元,而上述的俄羅斯公司同樣抄襲雷克斯的其他多種魔術。

在時尚產業,有人說沒有版權法 的阻礙更能激勵創新,但在魔術界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2009年,德國魔術師羅文(Jan Rouven)表演了一道一劍穿心的魔術:六把劍懸於一張桌上,魔術師本人躺在桌上,劍與魔術師身體非常接近;其中一把直指魔術師的心窩,每把劍的劍柄都繫了一條繩子,由一位不知道哪條線對應哪一把劍的觀眾一支一支放下劍,當五把劍落下後,魔術師安然無恙離開桌面,拉下最後一條線,如果他還躺在桌上劍就會筆直刺進他的心臟。

據聞,魔術師安卓斯(Criss Angel)曾在後台偷​​看羅文的表演道具,並在最近表演出一模一樣的魔術;他沒有找羅文,反而是找上奇幻電影導演巴克(Clive Barker)徵求同意,因為安卓斯用的道具桌跟巴克曾在電影中用的十分類似,但也僅限於外型,其他的手法和機關都與羅文相同。

但最後魔術表演失敗,道具在表演時故障,工作人員必須當著現場觀眾面前修道具,所幸無人傷亡。事後安卓斯在網站上聲明,自己是唯一擁有巴克同意的表演者,其他人沒有權利重現這個魔術,文中則完全沒提到羅文。

為何專利法也沒輒?

你或許會想,那如果為道具申請專利呢?不過,一旦申請專利就代表要將秘密公諸於世 ,而且魔術很多時候靠的不是道具,是視覺上混淆、重點是手法,所以也非關道具的專利。

再者,商業秘密法(trade secret law)又是怎麼規定呢?這項法律規定,「不當」分享商業機密才犯法。也就是說如果你去當大衛考伯菲(David Copperfield)的助理,保證不洩密後卻公開他的手法就是犯法,但是如果你是自己在觀賞時看出破綻,這項法律無法制止你依樣畫葫蘆和公開表演。

儘管美國聯邦《1976年著作權法》保護原創的戲劇「作品」和動作編排,但仍不包含魔術技巧。也就是說,假設你發明了一件道具夾克,裡面的機關暗袋是你研發好幾年的心血,但按照這項法律,能申請版權保護的只有你穿夾克的手法。

魔術表演綜合了動作編排、台詞,而有些表演需要用到的道具也同樣應該受到保護。雖然道具不是「作品」但卻與其密不可分,不是嗎?

如何保障魔術師權益?

那魔術師們還能抱什麼希望?他們還能夠保護智慧財產嗎?

魔術師也許可以指望法律對商品外觀與包裝(trade dress)之保護,或是魔術業界裡的業界行規,曾針對此著書的律師羅辛(Jacob Loshin)表示,魔術界好的魔術機密 非常保護,任意洩漏會遭致同業鄙棄、失去魔術師最重視的聲望、無法演講授課、參加比賽或出現在相關書籍中。

雷克斯認為,也許魔術界的缺乏法律保護是因為業界缺乏創新,大衛考伯菲也曾說:與其浪費力氣在法庭爭輸贏,「不如花同樣的時間和精力創造嶄新、與眾不同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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